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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12月21日以国办发[2001
]1号文印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
。其全文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预防
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
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
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
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现由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能不作调整。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
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二)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
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三)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对设在各地和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
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
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规定执行。
(四)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
、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整处理,受国务院委托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五)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
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
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
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国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
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
作和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七)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
、有关设备、材料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
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
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九)拟定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
术示范工作。
(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
(十一)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设9个职
能司(室)。
(一)办公室(外事司、财务司)
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财务、经
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二)政策法规司。
负责起草有关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的具体工作;研究拟定工矿商贸企业安全
生产规章、规程及安全技术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安全
生产重大政策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
传工作。
(三)信息与技术装备保障司。
负责发布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统计的具体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
全生产形势;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
;负责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
(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除外)进
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可工作,
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煤矿安全监察一司。
组织国有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国有煤矿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
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国有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及
应急救援工作。
(五)煤矿安全监察二司。
监督检查乡镇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
备设施安全和职业危害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组织
调查和处理乡镇煤矿重大、特大事故。
(六)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三
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
矿山企业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事故应急救
援工作。
(七)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
、建材、烟草、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
其“三同时”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
重大、特大事故;组织、指导和协调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八)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
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
理工作。
(九)人事培训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直属机构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指导
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国企业安全生产
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企业主要经营
管理者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培训
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160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15名(司局级)。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
察局)的委托,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与整改情
况,参加对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包括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
)、原国家煤炭工业局所属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原国家煤炭工业局管理的机关服务中心等事业单
位以及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暂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管理。有关事业单位的改革事宜,由中编办商有关部门另行
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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