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电力法规  

严禁以电谋私的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委托书管理暂行办法》、《合同统一编号办法》印发

来源:中电新闻

             《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委托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合同统一编号办法》印发 

 本刊讯   为加强对公司本部授权委托书及合同编号的统一管理,国电公司总
经理工作部起草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委托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力
公司本部合同统一编号办法》,并于近日以国电内规[2001]1号文予以印
发,要求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依照执行。《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委托书管理
暂行办法》内容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授权委托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或
个人申请、签发、使用授权委托书的规范性,保证公司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
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或个人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件,
是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力证明书。
    第三条   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制度,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四条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
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或受托人才能行使该授权委
托书上的权利。
   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对在形式或内容上有瑕疵的授权委托书应及时提出意见。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是本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
身业务的需要,需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时,应到公司法律事务部办理
授权委托事宜。
   第七条   申请人应向法律事务部提供以下文字资料:
   1.被授权人或受托人姓名、职务;
   2.能够证明授权委托的事项已由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文件、签报,会议纪要,以及按公司有关规定经过审查的合
同草本;
   3.被授权人或受托人的权利范围;
   4.授权委托期限;
   5.其他办理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制作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送公司文档处呈
法定代表人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由文档处加盖公司印章后的授权委托书方
可生效。文档处将生效的授权委托书退法律事务部后,由法律事务部及时通知申
请人领取。
   第九条  授权委托书只在记载的有效期限内有效。
   第十条   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  授权委托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
由申请人向法律事务部提供复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资料及法定代表人同意复代理
的证明材料,由法律事务部负责按本暂行规定办理转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任何对授权委托书内容的改动,都将导致一个新的授权委托。
新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人或委托人有权在任何时候根据实际需要撤
销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一经撤销,其效力则不可恢复。授权人或委托人应
当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签字和注明撤销日期。
   第十六条   经撤销的授权委托书应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存
档。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的正本,一份由申请人使用或保管,一份留法律事
务部保存。
   法律事务部应将当年授权委托书按公司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交档案处存档。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王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