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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3月26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电源[2001]154号文
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电力建设改革的不断深化,公司系
统电力建设招投标管理制度日趋完善,电力建设项目普遍实行招投标制度,维护
了招标方与投标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电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巩固了电力建
设改革成果,促进了电力建设整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在积极开展招投标活动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
,这些问题主要有:1.《招投标法》及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等行政
管理部门发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还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2.对公司系统电
力建设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与完善;3.有
些项目或个别建设环节,还存在着规避招标的现象;4.施工招标中,在设置招
标方案、执行招投标程序、制定评价办法及定标等方面有不规范的现象,也存在
不合理的压低标价的现象;5.有些施工单位投标中,有违反投标纪律的现象;
6.有些项目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评标和地区保护的现象;7.
项目法人作为招标主体的地位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国家电力公司“两型、两化、创建国际一流”的经营发展战略,为重点
保证“西电东送”电源项目的顺利建设,严肃招投标的法律行为,不断规范公司
系统电力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系统水电、火电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国家电力
公司决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系统水电、火电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
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司系统控股、参股的所有水电、火电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
法》、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招投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设备
及材料采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等环节必须严格实行招标。
二、准确区分项目法人单位及控股投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职责,要维护项
目法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要制定合理的招标方案,严格履行招投标程
序,严肃招投标纪律,坚决打破形形色色的地区和部门保护,确保公开、公平、
公正地开展招投标工作,切实维护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合法利益。
三、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电力公司直接投资及公司系统
控股的水电、火电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主厂房及主体建筑、主机设备安装)
施工招标过程中,就以下内容实行备案制:
1.对于所有的水电项目、安装60万千瓦级机组的火电项目及运用洁净煤
燃烧技术的示范电站工程,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必须将投标方案报国家电力公司
电源建设部备案;
2.对于所有水电项目、安装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火电项目,在定标前
,将评标结果报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备案。
工程其它有关招标活动由项目法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应依照《火力发电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水利水电工
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体》编制施工招投标文件,合同中“通用合同条款
”部分原则上不得更改。
五、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不得随意压低标价,要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因
素,保证投标方的合理收益。安全措施费不进入投标报价,单独计列,专款专用
。坚决防止投标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六、项目评标时,必须按《招投标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评标
委员会,聘请专家人数至少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所聘专家原则上应从国
家电力公司所推荐的专家名单中选取。
七、在招标活动中,一经发现有违犯《招投标法》及有关配套行政法律的行
为,国家电力公司将提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按照《招投标法》及与其配套的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本通知精神,请各有关
单位对现行的招投标管理办法立即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规范的内容及时进行
调整和修改,确保全面、有效地开展招投标工作。
(晓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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