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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电谋私的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颁布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据新华网4月28日消息,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
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总理朱基4月21日签署第3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
布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共24条。颁布这个规定
,是为了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
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
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火灾
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
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
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
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
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