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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电谋私的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电力电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为保证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及华北电网、东北电网的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根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国调中心组织华北、
东北网调编制了《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电力电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5月16日,国家电力公司以国电调〔2001〕267号文
就印发此《暂行办法》发出通知。
   通知说,《暂行办法》自华北东北联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个月。试行
期末,根据联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修改。在试行期内,由国调中心对联络线
的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和比较分析,并将考核和比较结果向华北、东北两网通报,
暂不进行经济处罚。华北东北联络线按TBC方式运行,初期采用A1、A2准则进
行控制,有关参数(B、Ld值)视具体情况在试行期末重新进行修订。频率及有
关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电力电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及华北电网、东北电网的安全、优质
、经济运行,根据《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
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华北东北联网送受电协议,依据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平
等互利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华北、东北两网按TBC方式控制网间联络线潮流和本系统频率
,按区域控制偏差(ACE)进行考核。
    第三条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国调)是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
的调度管理机构,负责调度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并根据联络线年度送受电计划编
制下达月、日电力电量送受计划。华北电力调度局(以下简称华北网调)、东北
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东北网调)在各自的范围内行使调度职能,按照国
调下达的电力电量送受计划控制联络线潮流和系统频率,应做到:
   1.送受电力控制在规定的偏差范围内。
   2.频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
以下简称东北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公司)均应遵守、执行
本办法。

       第二章 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计划的编制和调整   

  第五条   由国电公司组织东北公司和华北公司共同协商确定华北东北电网
联络线年度送受电力电量计划。
    第六条   国调根据国电公司最终确定的年度送受电计划,结合华北、东北
两网分月电力负荷特性及与联络线有关的设备检修计划,组织东北网调和华北网
调制定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次年分月联络线电力电量送受计划,并于年度联络线
送受电计划确定后的一个月内下达。
    第七条   为便于编制次年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分月联络线电力电量送受计
划,东北网调和华北网调应根据本网上年分月负荷特性及与联络线有关的设备检
修计划,提出次年分月联络线电力电量送受计划建议,在分别经东北公司和华北
公司批准后,于年度联络线送受电计划确定后的15天内上报国调。具体应包括

   1.电网统调分月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和与联络线有关的设备检修计划。
   2.上年本网分月负荷特性。
   3.分月联络线电力电量送受计划建议。
  第八条   月度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计划的编制。华北网调和东北网调应于
每月15日前提出次月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电力电量送受计划和与联络线有关的
设备检修计划建议;国调于每月20日前依据年度分月联络线电力电量送受计划
、上月送受电量计划完成情况、有关设备的月度检修计划及受电网上年同期的负
荷特性,制定联络线月度电力电量送受电力电量计划(包括典型日96点电力曲
线),并分别下达给华北网调和东北网调。
    第九条  日计划的调整。日计划原则上执行月典型日96点电力曲线,若
因电网原因不能执行月典型日96点曲线时,华北或东北网调应于前一日10时
前向国调提出次日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计划申请,国调进行综合平衡后,于12
时前将次日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计划下达给华北、东北网调。两网调在做日计划
平衡时,必须安排一定的旋转备用容量以满足ACE考核和事故处理的需要。
    第十条   联络线日送受电力电量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修改。如与电
网安全运行发生矛盾,国调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安全条件修改当日联络线送受
电力电量计划曲线,并按修改后的计划曲线执行考核。
   第十一条   当华北、东北网调根据本网运行情况,希望修改当日联络线送
受电力电量计划时,可提前2小时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申请,国调在收到申请
后,2小时内给出答复。若同意修改,则按修改后的计划曲线执行并考核。
    第十二条   事故支援。为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东北、华北电网应
互为对方提供事故支援。当一方电网因事故一次性损失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出
力或负荷时,在事故发生后,事故方可自愿在15分钟内向国调值班调度员提出
事故支援请求及需要支援的联络线电力。国调可根据系统潮流及电网负荷情况,
在接到请求后的15分钟内决定是否修改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计划;如修改计划
,则修改部分电量按事故支援电量处理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紧急情况下,国调
调度员可直接下令华北、东北网调修改联络线送受计划;计划一经修改,双方应
立即按照国调下达的修改计划执行;该部分修改电量按正常电量处理。

        第三章 电力电量偏离计划时的考核与经济补偿

    第十三条   华北东北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的结算考核依据是国调正式下达
的华北东北联络线电力电量计划曲线(包括修改后的电力电量曲线)。
    第十四条   联络线送受电量由国家电力公司电能量自动计费系统进行计算
,并按华北东北联网有关送受电协议的规定结算。
    第十五条   联络线送受电力由国调从电能量管理系统(EMS)中读取华
北东北联网关口点电力数据和本地频率值,并进行考核计算。
   第十六条   国调于每日12∶00前向华北网调、东北网调提供前一日华
北东北联络线送受电力电量的结算考核结果,华北、东北网调于当日16∶00
前返回确认意见,如无异议,则按考核结果结算;如有异议,应于24小时内(
节假日顺延)提出书面意见,由国调组织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华北东北两网按TBC方式控制联络线潮流和系统频率。
   区域控制误差ACE=ΔP+β*Δf
   负荷频率响应特性β值暂定为华北350=MW/0.1Hz,东北250MW/0.1
Hz(按上年电网最高负荷1%~1.2%考虑),并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年的
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国调根据联网控制性能指标A1、A2对东北、华北电网联络线
送受电力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A1考核:每5秒钟采样一次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并计算AC
E,要求华北、东北ACE在每15分钟内至少过零一次。
    第二十条   A2考核:要求在每15分钟内,ACE的平均值都在规定的区
域LD以内。LD值根据两网上年夏季(或冬季)日高峰负荷二个小时之间的最
大变化ΔL值确定,并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现暂定华北5
0MW,东北40MW。
    第二十一条   华北、东北网调应将联络线无意交换电量控制到最小。月累
计无意交换电量,在下月计划中滚动进行调整,至年底无法平衡时,暂按正常电
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当一方电网因事故一次性损失30万千瓦及以上发电出力或
负荷,30分钟内不考核,电量按正常电量结算。30分钟以后,按原计划曲线
或修改后的计划曲线考核。
    第二十三条   频率考核。当电网频率在50±0.2Hz范围以外时,根据
频率越限时的ACE值划分责任频率。对电网频率50±0.1Hz至50±0.
2Hz之间运行的时间暂进行统计,不考核。
    第二十四条   当电网频率越上限时,如果一方ACE>0,另一方ACC
E<0,则ACE>0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ACE>0,则按ACE值的
比例分配频率不合格的时间,即:
   T东北=T×ACE东北/(ACE东北+ACE华北)
   T华北=T×ACE华北/(ACE东北+ACE华北)
   其中,T东北 为东北承担的频率不合格时间,T华北为华北承担的频率不
合格时间,T为总频率不合格时间。ACE东北为东北ACE值,ACE华北为华北A
CE值。
    第二十五条   当电网频率越下限时,如果一方ACE>0,另一方ACE<0,
则ACE<0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ACE<0,则按ACE值的比例分配频率不合
格的时间。计算方法同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频率的实时采集。由国调中心在当地对互联电网频率进行采
集,采集时间间隔为1秒。
    第四章 联络线电力电量的考核结算
   第二十七条   华北东北联络线电能量计量关口按华北东北联网有关送受电
协议的条款进行设置。联络线电能量计量关口点同时作为联络线送受电力关口数
据采集点。
    第二十八条   月度华北东北联络线实际交换电力电量和考核结果,为东北
公司与华北公司每月的电费结算依据。国调应于次月5日前将月度电力电量结算
考核结果以电子表格的形式提供给双方确认;如认为有误,应在收到此表格后的
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即认为无误。最终电力电量结算考核单于每月10日前
,由国调中心寄给双方。
    第二十九条   华北东北联络线电力电量的电费结算,按华北东北联网有关
送受电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华北东北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华北、东北正式并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三
个月;试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有关条款重新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