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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电谋私的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印发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5月16日,国电公司以国电电源[2001]294号文印发
了《国家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294号文说,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
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国电公司在原电力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
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国家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工程建
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作为国家电力公司内部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电
力公司系统,要求系统各单位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上报公司。其内
容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电力监
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的人员,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统一规划和管理电力监理工程师资格。电力监理工
程师资格分为总监理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国家电力公司具体负责总监
理师的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批、管理工作。
   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有关分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电力规划设计
总院(以下简称二级监理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
核和资格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总监理师资格的审核。
   第四条  持有国家电力公司统一印制的总监理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
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建设监理工作。
    第二章 电力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第五条 总监理师资格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聘用人
员;
   (二)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取得火电送变电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证书;
   (三)参加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的总监师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
   (四)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
   (五)担任过单机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或33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
程建设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以上职务;
   (六)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六条  对于仅不具备第五(四)条标准的人员,经监理单位推荐,可申
请办理临时总监理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兼承监理业务单位的在职或长期聘
用人员;
   (二)参加过监理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取得全国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从事电力建设技术或技术经济工作6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称;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第八条 总监理师的资格评审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师申请表》并应附技术
职称证书及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套),由其所在单位报请二级监理管理机构
审核,报国家电力公司评审。
   (二)国家电力公司成立总监理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人员资格进
行评审,提出评审合格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总监理师资格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评审,由各二级监理管理机构,结合具体
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颁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专业
在公布前应报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第十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申请专业如下表所列: 
 ┌────────────────────────────┬─────────────┐
 │      火电(包括核电常规岛)            │     送 变 电          │                            │
  ├────────────────────────────┼─────────────┤
 │设计:勘测、总交、水工、土建、热机、电气、热控、环保等  │  设计:变电、线路        │
  ├────────────────────────────┼─────────────┤
 │施工:土建、汽机、锅炉、电气、热控、焊接、化学等     │ 施工:土建、电气、线路  │
  ├────────────────────────────┼─────────────┤
 │调试:汽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等  调试              │                          │
  ├────────────────────────────┼─────────────┤
 │          工程经济               │    工程经济          │
  └────────────────────────────┴─────────────┘

   第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部门除组织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业务基础知
识的培训外,还应有计划地、定期地分别组织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
专业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由对其资格审批
的部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收回证书上交:
   (一)超过规定年龄者;
   (二)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者;
   (三)以个人名义承担监理业务者。
   第十三条  因违法乱纪或监理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
损失的总监理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随时收回证书上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