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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公司印发《关于改革电力水电建设质量监督体制、强化电力水电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国家电力公司于5月18日以国电总[2001]297号文向
系统各单位印发了《关于改革电力水电建设质量监督体制、强化电力水电建设质
量监督工作的通知》。
   通知说,随着建设工程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务院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部发出了《关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发出了《关于委托国家电力公司承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
函》,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为了深化电力质量监督
工作的改革,根据国家对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电力建设的实际,现对
电力、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要按照国家对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电力质量监督职责
   1.各分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各电力公司)要认真
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2.各电力公司要按照建设部2000年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座谈会上提
出的改革方向和工作内容抓好电力质监工作。质量监督改革的方向是:机构独立
运作,接受政府委托,取得资质认证;执行强制标准,强化行为监督,引入设计
监督;要求质监机构是独立的行政事业性单位,不能只设兼职机构;质监机构接
受政府委托,并取得建设部的资质认证才能从事质监活动。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
内容是:一是执行国家的强制性质量标准;二是对质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三是
逐步开展对施工图的监督审核;四是建立质量监督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持证上
岗制度。
   3.各电力公司及电力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监督工作的要求,认真履行好电力质量监督职责。国家经贸委要求国家电力公司
及其电力质量监督机构,要代表政府认真履行对电力、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职能
,对电力主管部门负责。
   二、改革电力质量监督体制
   1.要建立健全以质监总站和省市区质监中心站为实体的两级质量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经贸委的有关要求,在国家电力公司内已设立了电力、水电两个质监
总站。要求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对原所属的电力质监中心站进行改制,没有电力质
监中心站的要重新组建,改为或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性机构。改制后或新组
建的省市区电力质监中心站暂挂靠所在省市区电力公司,其电力质量监督工作接
受国家电力公司质监总站的领导。
   2.电力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除暂保留华北电力集团
公司所属电力质监中心站外,撤消原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电力质监中心站的建制
。原电力集团公司所属的质监中心站可与所在省市区电力质监中心站合并。
   3.原则上不设三级电力质监机构,如确需设立,则必须是省市区电力质监
中心站的派出机构,其人员不得在受监工程中兼职。
   4.有水电工程的省市区电力公司应设立水电质监中心站,其水电质监中心
站可实行与电力质监中心站“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管理体制。
   5.各电力公司要在建设部开展资质认证前完成对原所属电力质监中心站的
改制、更名等项工作,争取得到建设部的首批考核认证。
   6.各省市区电力质监中心站要主动向地方政府部门申请,接受委托承担地
方电力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加强电力质量监督制度建设
   1.为了适应体制改革需要,必须加强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各省市区电力质
监中心站要把质监工作调整到以执行强制性标准、行为监督、设计监督与环境监
督为主的轨道上来。
   2.国家电力公司将修订并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组织编制和修订质量监督大纲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各省市区电力质监中心站要根据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规章
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四、做好电力质监人员的培训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相当数量的质监工程师,且质监工程师必须通过建设
部的考试和资格认证。电力、水电专业的质量监督工作师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培
训,现正组织教材编写,计划9月份开展培训工作。各省市区电力质监中心站要
选派懂专业、会管理的优秀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为了切实搞好这项工作,国家电力公司拟在适当时候召开电力、水电质量监
督工作会议,将听取各电力公司对电力质量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工作安排,并
部署有关电力质量监督工作,请各电力公司提前做好准备。
                               (冬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