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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国家电力公司于6月5日以国电外〔2001〕339号文,印
发了《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走出去”的战略号召,稳步实现国家电力
公司的国际化经营目标,规避公司系统各单位开展境外业务可能遇到的政治、经
济风险,加强对境外业务的风险控制,提高“走出去”水平,决定对公司系统开
展境外业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投资经营
、工程承包、设计咨询、监理、劳务合作等业务。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单位开展以下境外业务,须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一)投资境外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设立境外贸易性公司且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项目;
(三)投标境外工程带资总承包项目;
(四)投标境外工程总承包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设计咨询或监
理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劳务合作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未在本办法评审范围内的境外项目,可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评审结果需随同境外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表上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二章 评审组织及人员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由
以下成员单位构成: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中国电力技术
进出口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法律事务部
、财务与产权管理部、综合计划与投融资部、国际合作部。评委会主任委员由国
家电力公司国际合作部领导担任,各单位或部门可委派2名常任委员。常任委员
的聘任及变更需报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境外项目评审会议的召集、项目资料的
准备、专家库的建立、评审报告的起草及其它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电力公
司国际合作部。
第六条 召开境外项目评审会议时,各成员单位常任委员至少应出席1名
。根据需要,评委会办公室可从专家库里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列席评审会议。
第三章 报 审
第七条 境外项目在正式与外方签订合同前,需由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上级
主管单位(项目开发单位直属国家电力公司的,可直接报审;否则,应由其直属
国家电力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报审。以下同。)向国家电力公司境外项目评委会
办公室报审。办公室自接受申请之日起2周内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第八条 境外项目报审时,需附以下资料:1.项目开发单位或其上级主
管单位同意报审的文件;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其它必要材料。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
名称、规模、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融资条件、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
的批件等);2.项目经济分析;3.项目风险分析。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境外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项目的性质,分别从技术可行性
、施工建设能力、政治及经济风险、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评审细则另
行制定。
第十一条 评审结束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拟订评审报告,经参加评审
的专家签字后提交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评审所需经费采取以下方式筹集:1.凡由国家电力公司直接
牵头开发的境外项目,其评审所需费用由国家电力公司按计划列支;2.其它项
目评审所需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在项目开发费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在港、澳及台湾地区开展上述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办法进行评审的境外项目,国家电力公司将不予以支
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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