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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据国电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6月20日出版的第4期《国电人
事》消息,近日国家电力公司印发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暂
行规定(试行)》。其全文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的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上的民主,完善
考核,加强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暂行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组部《关于推行党政领
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就是将党委(党组)集体讨论研究酝酿拟
提拔或调整的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进行公布
,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体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
路线的有机结合。
第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要与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回复制度、谈
话制度、诫勉制度、试用期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任职经济责
任审计制度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用人失察失误责任
追究制。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工作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示对象
(1)拟提拔任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选,一般都应列为公示对
象。
(2)选任制干部推荐提名的人选、非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平级转任其它领导职务的人选,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列为公示对象。
(3)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层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该
公司章程规定办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列为公示对象。
第七条 公示范围
(1)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原则上在其现工作单位(部门)进行公示,也可
根据实际情况在系统内或更大范围内公示。
(2)易地交流提拔任职的干部,原则上在原工作单位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内容。公示内容一般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籍贯、学历、学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拟任职务、工作简历等。
第九条 公示方式。可利用报纸、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也可采
取发公示通知或会议公布、张榜公告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公示时间。确定公示时间既要有利于群众反映意见,又要有利于
提高工作效率,一般以7~15天为宜。具体时间视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公示程序
(1)拟任人选确定后,由人事(组织)部门将公示内容以一定方式予以公
布。
(2)人事(组织)部门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来访
,受理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的意见要登记建档。
(3)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党组)汇报调查核实情况。
(4)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
(5)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并予以
公布。
第三章 调查与核实
第十二条 对署名或当面反映的问题,应逐件进行调查核实;对匿名反映
的问题,要作认真分析,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要调查核实;组织
上已经掌握的问题,不再重复调查。对于群众举报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可
由人事(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第十三条 对调查核实结果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敢抓敢管、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要看本质、看主
流,不能因为工作中有一般性缺点和不足而影响对他们的使用;对那些思想政治
素质差,特别是言行不一、以权谋私、为政不廉的人,坚决不予任用;对跑官要
官、买官卖官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对故意诬告陷害公示对象的,应视情节
轻重,对有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调查核实的结果应按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实施对干部的任用。
(2)属于一般性的缺点、不足,不影响任用的,按预定方案任用,并在任
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
组)研究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
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
本人作出书面说明,经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
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问题,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四章 公示纪律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和信访纪律。对待工作
应深入细致、讲究方法、保守机密、实事求是。既要注意保护反映情况的群众,
防止出现打击报复现象,又要注意保护干部,反对诬告和无理纠缠。防止在作出
正式调查结论前,由于问题扩散而对干部造成不良影响。对于在干部公示工作中
泄密、违规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要本着对事业、对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不能利用任前公示,对领导干部进行诬陷、报复、人身攻
击。对故意中伤、诬陷领导干部,阻碍工作进行的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
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示对象要虚心接受群众监督,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
度,积极配合公示工作。对于干扰、破坏公示工作正常进行,欺上瞒下、弄虚作
假、打击报复的公示对象,要给予严肃查处,坚决不予任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人事与董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任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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