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电力法规  

严禁以电谋私的规定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

来源:中电新闻


    本刊讯   6月28日,国电公司以国电调[2001]368号文向各网
省电力公司发出通知,印发了《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电公司的通知提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已由国家经贸委批准发布
,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针对当前全
国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在全国电网调度工作会议认真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
础上,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请
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经贸委通知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学习、贯彻《电力系统
安全稳定导则》,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确
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对用户的可靠供电。
   国电公司印发的《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推进全国联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
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提高电网安全稳
定水平,杜绝电网稳定破坏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确保电网安全运行,保障对用户
的可靠供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各网省电力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切实履行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领导《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实施,协调解决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
中的稳定问题;主管电网运行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应亲自组织研究电网安全稳定
问题,提出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条: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严肃调度纪律,下级调度必须服
从上级调度的指令,执行上级调度制定的运行方式。
    第三条:加大电网建设力度,加强和改善电网结构,特别是加强受端电网的
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实用技术(如采用FACTS等先进技术和新型安全自动装
置),提高电网稳定水平。
    第四条:加强电网稳定分析。规划、设计部门在电网规划设计中,应充分听
取调度部门的意见,须提前向调度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在规划设计时,应适当提
高枢纽变电站的母线设计标准。
   调度部门应结合电网运行实际,开展电网安全稳定滚动分析,对电网的近期
发展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规划、设计、科研、调度部门应建立电网稳定计算资料的管理制度
;在系统设计和生产运行计算中,应保证模型和参数的一致性,规划计算中可采
用典型参数和模型;分析计算应保证计算标准的一致性。
    第六条:提高电网安全稳定分析的深度和广度,重视电网特殊运行方式、复
杂故障情况下安全稳定水平研究,开展动态稳定、电压稳定等电网安全稳定问题
分析。
    第七条:开展电力系统参数(如电网负荷特性、频率特性、调节系统参数)
研究和实测工作。大型发电机组及其调节系统参数,应结合发电机组调试或大、
小修,逐台进行实测。系统分析应采用详细模型和合理的参数,提高电网安全稳
定分析的精度。新建、扩建工程在投运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设备参
数。
   第八条:电网设备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提高设备的健康运
行水平,降低事故率与临检率;应及时向调度部门提供电网输变电设备的正常运
行与事故过负荷能力、开关动作时间等参数。
    第九条:要创造条件,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电磁环网问
题。在设计中出现新的电磁环网,应有明确目标,避免长期维持电磁环网运行。
    第十条:加强电网安全稳定“第三道防线”的建设与完善。结合本电网实际
,适度加大低频低压切负荷比例,调度及生产运行部门要及时更新低频低压负荷
装置,保证低频、低压切负荷的有效性。在网间联络线、区域间联络线上落实必
要的低频、低压解列与振荡解列措施。
    第十一条:应编制电网“黑启动”方案及调度实施方案,并落实到电网、电
厂等有关运行部门。
    第十二条:统一安排电网的运行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并合理布局,建立保
障大电网互联备用共享的管理制度,提高电网的安全可靠性和经济性。
   加强电网无功电压管理,实现无功分层分区平衡。采用FACTS等先进技术,
重点加强负荷中心的电压支撑和动态无功补偿。
   第十三条:对稳定矛盾突出的500千伏线路,通过对故障切除时间进行实
测,提出改善断路器及继电保护的配置和协调要求,通过加快故障切除时间达到
90ms之内,以提高重要输电断面的输送能力。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同杆并架线
路的稳定水平。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二十五项反措”要求。提高继电保护系统的装备水平
,220千伏及以上系统的线路应配置两套全线速动主保护,并在三年内全部采
用微机型继电保护装置。强化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建立继电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加强继电保护运行管理,进一步提高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
    第十五条:认真执行“关于加强电网和电厂控制系统安全防护的暂行规定”
,建立健全电网调度专用数据网络,各控制系统必须与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外部公
共因特网实行有效安全隔离,确保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六条:新建或扩建工程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以及安全自动装置应与
一次设备同时投产运行,并满足电网调度安全运行要求,不满足上述要求的严禁
该一次设备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大力发展光纤通信,逐步建成以光纤为主的主干电力通信网。切
实保证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控制及电网自动化信息、调度指挥指令的快速可
靠传送。
   第十八条:加强电网调度协议规范化管理。
   各并网电厂必须承担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共同责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
度,配备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安全自动装置;并有义务向调度部门提供有
关技术资料,落实调度部门对电厂内与电网安全运行有关的技术要求(如机组高
频、低频保护、失磁、失步保护整定等)。